价格法第14条规定:
“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,经营者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真实、合法、明确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不标价或者标价不清的;
(二)价格虚假、欺诈的;
(三)违反明码标价规定,随意变动价格或者实行价格歧视的;
(四)采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。”
这一条规定旨在规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示行为,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获得真实、合法的价格信息,维护消费者权益,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。
哎呦,价格法第14条啊,这可真是个老规矩了。当时我记得,,那个2022年吧,我在某个城市,搞那个市场调研,那个量挺大,得有好几十家店。钱嘛,花了不少,几百万呢。那时候,,我还在懵懂之中,没太搞明白。
后来啊,我回去翻书,翻来翻去,终于反应过来,原来价格法第14条说的是这样子。它规定,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,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。我当时想,,这个规定真是挺有意思的。
可能我偏激了,但是想想,那个市场上,确实有些人,,就是喜欢玩点花样,让人摸不着头脑。这个规定,虽然简单,但是挺有作用的。嗯,就这么着吧。
价格法第14条,就是:明码标价,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简单点,就是商家得明着标价,不能暗地里乱收费。
价格法第14条: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:
- 搭售商品或服务;
- 限定购买数量或方式;
- 强迫交易;
- 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;
-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;
- 其他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行为。
违反本条规定的,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